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是不是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
作者:admin 日期:2009-05-16
正文预览: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是不是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 - 文章佚始,我先要在这里表明我的观点,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不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。网民有自由,我也不先赞成杭州的“实名制”封杀网民的发言自由,但自由都有一个限度,那就是不能触及法律法规之外的公民自由,哪怕是道德问题。是否每一个网民在人肉之前都会好好想想法律依据。社会、政府给我们舆论监督权,但我们不可以滥用。否则,新闻自由的权利将被剥夺。,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是不是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...
网民有自由,我也不先赞成杭州的“实名制”封杀网民的发言自由,但自由都有一个限度,那就是不能触及法律法规之外的公民自由,哪怕是道德问题。是否每一个网民在人肉之前都会好好想想法律依据。社会、政府给我们舆论监督权,但我们不可以滥用。否则,新闻自由的权利将被剥夺。
当然,你可以捍卫你的自由;不过你一定要遵守游戏规则,如果捍卫的是一种有争议的自由,那么最好你实名捍卫,你必须为你自己的言行负全责。
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坊间关于肇事者及其飙车同伴家庭背景等的各种猜测、议论颇多。有网友爆料:事发当晚媒体记者现场拍摄的照片中,一位手夹香烟、打闹的小伙子叫翁振华,是杭州某领导之子。随后,类似传言越来越多,并被网站不断转载。
首先,我们不管该小伙是不是翁振华,纵是翁振华,其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?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懂得的,这只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。那么,人肉翁振华就侵犯了他的权益,就不能被法律法规认可。
你可以做一个道德卫士,其实我也是一个道德卫士,但仅凭这种捍卫方式是远远不够的,必须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来捍卫中国人的道德观。比方说新加坡的“鞭刑”等等。在没有规矩之前,我们不可以自行方圆。
可以鄙视“翁振华”(我指的是那个手夹香烟、打闹的小伙子,不专指翁振华),但不可以侵犯他的自由。更不可以触及他的家人。当然如果你在此案之外部分行使舆论监督权另当别话。
我们就一事码一事,不说其它。欢迎讨论。
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是不是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一文来自: 本站原创 Tags: 翁振华 日志简介:文章佚始,我先要在这里表明我的观点,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不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。网民有自由,我也不先赞成杭州的“实名制”封杀网民的发言自由,但自由都有一个限度,那就是不能触及法律法规之外的公民自由,哪怕是道德问题。是否每一个网民在人肉之前都会好好想想法律依据。社会、政府给我们舆论监督权,但我们不可以滥用。否则,新闻自由的权利将被剥夺。,杭州“5·7”交通肇事案是不是应该人肉“翁振华” 评论: 0 | 引用: 0 | 查看次数: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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